学习、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是全国网信战线的重要工作和首要任务。要把依法治国深刻体现在我们的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全力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把全会精神落实到依法治网上面去。
一、依法治网在依法治国中占有特殊地位
我认为,依法治网在依法治国中占有特殊地位,依法治网不仅是依法治国最基础的工作,也是依法治国最强大的动能,而且还是相对薄弱的环节,任务艰十分巨。
(一)依法治网是依法治国最大的短板。
与很多领域相比,互联网上的依法执政、依法治理相对最落后。互联网是信息社会的标志性产品,互联网的到来标志人类社会进入信息社会。而我国仍然是正在实现工业化的国家,突然天上“掉下”互联网。互联网对于中国来讲是一个早产儿。中国还没有发展到“信息社会”这个阶段,尚不具备互联网生存和发展必备的土壤。
这里有一个“不适应”的问题,不是互联网不适应中国,而是中国不适应互联网。在诸多不完备的条件中,法治落后是一个突出的因素。这也使我们面对互联网时,存在许多法律健全国家不会遇到的问题和麻烦。我们在依法治网上要补的课比依法治国多得多,依法治网是依法治国最大的短板。
(二)依法治网是依法治国最基础的工程。
现在,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已经融为一体,但是又有区别。二者有很多共性也有不同个性,却又相互影响、形成共振。现实空间法治化不够严重阻碍了网络空间法治化,同时,网络空间法治化不够也严重阻碍了现实空间法治化。
现在是两张皮,一些人在现实社会中相对守法,而在网络空间就会把自我约束调低一档。我们现在有的人有双重人格,现实社会中是谦谦君子,而在网上就成了流氓小子,这是不正常的。这样的人如果多了,就不仅是个体的人格分裂,也是社会的分裂和隐患。我们不能形成这样的局面,一个守法的现实社会和一个不守法的网络空间。我们更不能把守法和不守法当作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的分界。
依法治网是依法治国最基础的工程,这个工程不解决,现实空间的法治化问题就不可能彻底解决。
(三)依法治网是依法治国中艰巨的任务。
这里面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认识的误区。美国人发明了互联网也制订了互联网的规则,互联网是“法外之地”、“虚拟世界”的理念随着互联网的输出而影响全球。美国一些人鼓吹“互联网是自由的、民主的,是不需要管理的”。这个理念大行其道很多年,在我境内一度影响颇大。
二是技术的发展。技术的进步驱动互联网高速发展,颠覆性创新不断涌现,从门户、论坛、搜索到博客、微博、微信、电子商务再到大数据、云计算等等,我们的立法很难跟上,滞后性非常明显。而且仅针对某一项技术,某一项应用的立法是不明智的,往往技术已经更新了,应用已经过时了,相关立法还没有完成,常常十分被动。立法要有前瞻性,要有普适性,不能针对具体技术和应用立法。
三是对象的复杂。网络治理涉及到基础电信运营商、接入服务商、网站、平台、自媒体、网民和管理者等,一部互联网法律要覆盖这么多对象,很难。
四是能力的局限。对于互联网,人们的未知远大于已知,这对管理者、立法部门的认知能力和预判能力是很大考验。相比其他领域,我国网络执法的发现、取证、处置等能力相比依法治网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
因此,网络空间法治化相对于现实社会的法治化,任务极其艰巨。
(四)依法治网是依法治国最强大的动能。网络空间的法治化对依法治国是全面的推动,互联网可以实现宣传法治、曝光违法、舆论监督,可以汇集民智、反映民意,直接推动现实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搞得好是事半功倍。
依法治网在依法治国中不仅居于特殊的地位,也承担特殊的历史使命。我们肩上担子沉重,责任重大。关于网络空间法治化,鲁炜同志有段非常精彩的论述:“网络空间法治化,要义是发挥法治对引领和规范网络行为的主导性作用;重点是按照科学立法的要求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关键是严格执法;基础是按照全民守法的要求引导网民尊法守法,做中国好网民。”
二、依法治网,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的任务。
如何依法治网?我们可以从两个维度来讨论,一个是从网的角度,就是依法办网,依法上网,依法管网;另一个就是从法的角度,就是立法、执法、守法。
(一)依法治网是治理的“治”,不是管制的“制”。
我们着力维护产业发展,坚决保护和支持依法办网的企业。我们着力保护网民合法权益,坚决打击侵害网民信息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我们着力依法行政,做到规范管理、阳光执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依法治网要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人人有责的共识。每一个个体,每一个企业,每一个管理部门都让“依法”二深入骨髓和血液,“治网”才能真正实现。我们要下最大决心,啃最硬的骨头,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有突破性的进展和收获。
(二)总的方针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公平、公正、公开是立法原则。具体来讲,我们已经制订了“互联网立法规划”,将加快推进网络立法,近期会修订出台《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规定》。
此外,我们坚持现有非互联网专门立法全面适用于互联网的原则,不会抛开现有的法律法规来制订一套专门的互联网法律法规,切实将互联网专门立法和传统立法相结合,我们会着力推动现有法律法规向网络空间延伸。
必须坚持上网有信。信是信用的信,要建立网民信用评价体系,和与之相配套的网络身份管理。我们将适时推行全网网络身份管理。
必须坚持执法有据。按国家统一安排,我们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正在着手建立一个法律顾问团队。我们赋有监督管理执法的职能,要严格依法、公开执法、公开行政。要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三、网信战线当前的工作。
网信战线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学好、用好、宣传好四中全会精神。
一是学好。原原本本的学,反复的学,要深入理解和掌握其精髓。二是用好。各地要对依法治网的工作安排进行重新研究重新部署,特别是依法执法、依法行政问题,包括立法,要做专门研究。三是宣传好。要宣传好、解读好,要把四中全会的精神通过网络传达到全社会。
最新检察长依法治国心得体会依法心得体会范文2篇为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从解决好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入手,将打造“阳光检务”作为全面提升司法水平的突破口。在推进检务公开方面大胆尝试、勇于创新,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大幅提升了群众满意度,做到了以公开换来公信,实现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从回应群众关注的司法程序透明化问题入手,探索建立多载体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统筹考虑媒体关心、社会关切、公众关注,采取网上与网下、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方式,用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听得懂的语言主动公开群众关心关注的检务信息,不断提高公众知晓率和群众满意度。一是主动公开检察职能。采取媒体刊播、设立大型led显示屏等形式,公开检察机关职能、办案范围、立案标准以及举报、来访、申诉等相关事项。在线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实现网上互动,扩大检务信息的公开范围。二是主动公开办案信息。在办公楼一层大厅设置大型液晶显示屏,向诉讼参与人公开案管部门汇集的案件程序性信息,以及依法可公开的法律文书。同时,在办公楼入口设置电子查询触摸屏,配有公民身份证识别系统,方便来访群众、律师查询相关事项。三是主动公开不起诉案件。专门设立不起诉公开宣布室,将所有不起诉案件公开,接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今年7月初,首次公开宣告了3起不起诉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代表、被不起诉人所在镇政府主管政法的领导以及社会群众到场旁听,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从回应社会关注的被传唤人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入手,探索建立被传唤人基本权利保障信息公开平台。为减少和杜绝外界对检察机关自侦办案侵犯被传唤人人身权利的质疑,丰润区检察院在自侦办案警务区探索建立了信息公开平台,将被传唤人从进入到走出办案区的相关权利保障信息依法进行公开。一是公开权利义务。被传唤人进入办案警务区后,书面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传唤结束后,由被传唤人签确认在传唤过程中其合法权益有无被侵犯的情况。二是公开健康保障信息。设立专门的待诊室,对进入办案警务区的被传唤人,由专门的随诊医师进行身体检查,并在讯(询)问中随时提供医疗服务。传唤结束后,待诊医生再次对被传唤人进行身体检查,所有诊治信息全部记录在案。三是公开同步监督信息。纪检监察部门在办案警务区设置同步监督室,由纪检监察人员对侦查人员办案整个过程,以及被传唤人基本权利保障情况进行全程同步监督,并签确认,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是公开视频信息。视频信息画面内容包括审讯室和询问室的温湿度标记,在保障侦查秘密和侦查活动不受外部干扰的情况下,让被传唤人近亲属、律师看到被传唤人受到的合法、人道的待遇,杜绝非法证据,排除隐患。
从回应群众关注的特殊场所和特定人群知情权的问题入手,探索建立监所信息公开平台。能否增强监所检察透明度,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一直是群众特别是被监管人员家属关注的重点。丰润区检察院在设置“公开栏”、“监督台”和“检察信箱”的基础上,把社会服刑犯的管理监督纳入监所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一是设立四个工作室。在监区设立“检察官约见室”和“在押人员维权室”,在监区外设立“检察官接待室”和“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室”,公开在押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二是印发三张卡。向刑满释放人员发放“检民联系卡”,向在押人员家属发放“明白卡”,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监督卡”,把法律监督和服务的信息触角向大墙外延伸。三是发放两个告知书。对收押人员发放“羁押期限和权利义务告知书”,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矫正期限和权利义务告知书”,把关系他们切身权益的法律信息送到其手上。四是坚持公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各种信息在监所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依法心得体会范文3篇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法治”成为各界关注的主题词,构建“法治中国”成为改革的下一个发力点。10月28日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得到了正式公布。这个“升级版”的依法治国纲领,不仅确立了中国法治建设新的战略方向,而且也包含了很多具体可操作的决策。
依法治国是中国国家治理理论的创新,是几十年来对国家治理方式进行的曲折探索所最终得出的正确结论。1997年,“依法治国”被明确写入xx大报告;1999年“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XX年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中国长期探索所获得的一个基本经验是,国家治理不能只依赖领导人的个人权威,不能只依赖一时的政策,而必须依赖依据严格的程序制定的、反映了公众意志和公共利益的、具有普遍约束性的法律;不如此,就不足以构建起现代的国家治理秩序。在需要建设的法治社会中,政府的权力要受到限制,正如xx指出的,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要得到宪法与法律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治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
而且,法治不仅意味着所有社会各方,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则办事,遵守法律所确立的程序,严守法律规定的行为边界,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法治同时也意味着,法律应该成为一个符合社会正义观的内部有序、自洽的体系,意味着应该通过“良法”来实现“善治”。不过,法律是一个实践性的事物,中国社会又处在变化非常迅速的转型期,法律体系本身也在经历着剧烈的调整。为此,就需要在法律体系内部构建一种自洽的调整机制,确保法律是“良法”。而要判断法律法规是否合理,是否“良法”,唯一的依据只能是所有法律的基础和根本大法——宪法。以宪法这个更高的法律来统合整个法律体系,让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而得到规范和清理,“良法”和“善治”才会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这次的《决定》强调要“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要求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就具有非常大的意义。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力也有责任监督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是不是符合宪法,这才能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性。改革的目标把宪法监督制度实质化,就是要让宪法不再只是高高在上,乃至被束之高阁、被人遗忘,而是要让宪法发挥出威力,细化宪法监督机制;未来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以及具体的宪法监督程序,明确哪些主体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参与到宪法监督中来。
“良法”的另一个保障是科学合理的立法程序。《决定》要求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这都有利于改变“部门立法”的现状,减少既得利益对法律制定过程的影响,从最初的源头上就确保法律的公正性、有效性。
深入推进司法改革是进一步走向法治的重要抓手。当前司法改革正在进入关键期,顺应社会各界的呼声,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必须提升,必须在各种主体之间建立起相互监督与制衡的关系。《决定》要求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构建起包括律师在内的专业有公信力的法律人职业群体,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让老百姓打官司变得更容易。通过这些方面的司法改革,可以让民众树立起对法律、对司法机关的信任,让“权大于法”既不再是现实,也不再是人们的意识,从而发挥法律对于缓和、疏导社会矛盾的独特效果。
中国是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一直以来存在着“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现象,政治人物“一言而兴邦,一言而丧邦”。现在中央强调法治,就是要走出这种“治乱循环”的历史怪圈,以客观存在具有内在稳定性、不以特定人物意志为转移的法律秩序,为社会提供一个稳定的基石。当然正如《决定》所指出的,应该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不能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的陷阱,也不能陷入道德虚无主义的陷阱。依法治国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容忍“礼崩乐坏”、道德沦丧的状况,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须强调对于官员的道德约束,也培育起民众的公德精神,实现法律与道德的统一,让法律为道德建立底线。通过依法治国,重现中国“礼仪之邦”的传统,实现文化复兴。
当然,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也密不可分。法治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基础性的制度,提供了发展市场经济所必不可少的明晰规则;法治约束具有不可预测性的绝对权力,限制权力的放恣,从而提供确定性的预期。法治的实质是遵照确立的规则来治理,这是基于信任、信用的成熟、可持续的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的要素。所以法治建设必将为经济建设提供内生动力。
中国的依法治国战略既是基于现实需要,又反映未来国家发展愿景,应当通过依法治国的方式,进一步构建起现代国家的治理方式与体系。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是实现依法治国所必需的,在此基础上,要让法治长期化、稳定化,让社会各方都形成规则思维和规则意识,让法治成为一种内在的、自发的、可以长久维系的“制度”,让从政府到公民的各方主体都极为自觉地一切依法行事、依法解决纠纷。就如孟子所说的“行之而不着焉,习矣而不察焉”,让守法成为习惯,让法律成为信仰,让中国社会走出治乱循环怪圈,实现历史性转型。
司法司人员依法治国心得体会依法心得体会范文4篇金秋十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在北京顺利召开。会议研究讨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在中央全会上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体现出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与执政党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与跃升,其既关乎共产党自身建设也关乎国家发展命运。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同时又是一名新加入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我及时关注并学习了本次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相关内容,感触颇深: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的庄严选择。从开国大典前夕的《共同纲领》播下法治的“种子”,到民主法制在经历曲折后的艰辛探索;从1997年党的xx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和执着追求。经过多年发展,我国从1978年时只有宪法和婚姻法等寥寥几部法律,到如今现行有效法律达到242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法治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可以说是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而之后的重心自然而然就转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
本次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总书记又提出了法治建设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既阐述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间的关系,又明确了依法治国必须先依宪治国、依法行政。而一直以来,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关键和前提,可以说没有依法执政,实现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和任务也就无从谈起。坚持依法执政,是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代表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保证,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实践证明,只有坚持法律至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才有坚实基础,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长治久安才有可靠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才能获得蓬勃动力,进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作为一名基层司法所工作者,我觉得自己将来的工作即光荣又艰巨。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依宪行政、依法行政的排头兵,承担着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在本次的四中全会中,对司法行政工作有相当具体的表述和要求,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等,这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行政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国中的职责和使命,同时也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我认为要切实做好今后的司法行政本职工作,必须要做到“三个坚持”。
一是作为一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必须要坚持法律至上。法律是现代社会最有效的社会调整机制,它所具有的规范性、权威性、公正性、强制性、程序性、效率性是其他任何社会调整机制无法比拟的。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法律至上”。“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我国,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法律至上首先要确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约束,决不允许任何人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的我们,要实现我们党执政为民的理念,首先就应高度重视对法的遵守和执行,只有在开展法制宣传、人民矛盾化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才能切实做好工作,真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作为一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直接领导和掌握着国家政权。“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建设法治中国,正需要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党能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才有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全民守法。党能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才能引导全社会守法崇法,树立法治信仰。把法治落实到国家治理、政党执政、政府行政各个层面,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事业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根本保障。因此,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的我们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
三是作为一名基层行政司法工作者必须要坚持执政为民。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是充分而有序地反映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根本保障。我们党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保障人民群众的不同利益群体都充分而有序地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就需要作为公务员的我们,在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时心里时刻想着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执政为民。只有这样,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才会得到更充分地展现,我们党才能通过国家权力对这些利益配置地更加权威,充分反映民意。最终实现“党的立法是人民利益的体现,执法是人民利益的实现,司法是人民利益的保障,法治建设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实现人民的利益”这一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