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欠款纠纷
代 理 词
审判员:
受原告安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我就**公司诉淮北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欠款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二份《供销合同书》及其附件《分期付款附加合同书》,是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真实、有效。原告按期交付二台装载机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分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XX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二份《供销合同书》及其附件《分期付款附加合同书》(见原告证据1和证据2)。双方约定:被告以分期付款形式,向原告购买二台装载机。二台装载机价款分别为15.5万元和15.1万元。除当日首批付款8万元和6万元外,余款7.5万元和9.1万元被告分别在XX年4月17日和XX年6月18日前付清。同时约定,分期付款利息分别为1312.5元和2072元,与货款本金同时付清。如果买方未按期支付货款,则每逾期一日买方应向卖方支付万分之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二份合同符合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该二份合同真实、有效。
被告在收到二台装载机后,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付款。到目前为止,被告除了首付款外,总共只付给原告2万元。合同付款期限早已超过。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息149384.50元,应当继续履行;并且,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5920.93元。(见原告证据3)
二、除以上货款外,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欠款11.8万元。
被告曾经两次自愿为其他客户承担货款,并且向原告打了欠条。XX年1月31日,被告欠款4万元。XX年4月5日,被告欠款7.8万元。这分别有原告第二组证据,即证据4和证据5证明。两笔欠款共计11.8万元。
三、对于存在以上二方面的债务,被告曾于XX年10月15日出具《还款承诺书》,作为自认。(见原告第三组证据。)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本息149384.5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5920.93元、欠款118000元,三项合计303305.43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